应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发布日期:2024-04-01 10:03    点击次数:150

  ■ 张泽明

  前段时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其中对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构建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了专门要求。130号文的发布,为继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重要启示,使得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重新审视现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

  新要求值得业内重视

  按照130号文的要求,北京作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还需更进一步。

  一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有新要求。130号文规定,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而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才应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则对公示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等。财政部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中明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应包括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专业人员论证意见。130号文则将这种信息公示扩展到所有单一来源项目,不再局限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单一来源项目。

  二是质疑处理信息将被公开。130号文提出,“采购人应对相关质疑给予公正和及时考虑,且不损害该供应商参加正在进行的或未来进行的采购以及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是信息公开集成度将更高。130号文要求,“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分网作为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认定事项在内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全部信息”,便利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这相当于打通了政府采购与工信部门中小企业认定职能交叉领域的信息,通过公开本不属于政府采购职能范围内的信息,提升行政相对人的使用便利度。

  现有探索值得行业总结

  在现行政府采购公开要求的基础上,各地也在探索更大范围内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例如,重庆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 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质疑答复、评审得分、履约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均需公开;对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的地区,由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山东省财政厅提出除竞争性谈判、询价之外,其他采购方式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要一并发布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情况及未中标成交原因。

  可以看出,公开质疑答复、评审得分、履约结果等普及度会越来越高。但笔者认为,对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还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为供应商提供了提前了解采购人采购需求的机会,有利于供应商及早准备参与政府采购。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例如,关于中药材集中采购,有观点认为,2023年出现中医药集采招标原料价格相较前一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前胡、麦冬、白芍等原料消耗前20位的品种的价格平均涨幅近四成,其中前胡、麦冬的涨幅分别达160%、106%。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原料保障体系尚未成熟,而提前公开的采购意向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游资和中间商囤货炒作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典型案例信息公开引领仍需强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各地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柔性执法,就属于该文件要求进行标准规范的范畴。

  笔者发现,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于未发现主观恶意、危害程度较轻的,调整处罚标准。例如,增设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涉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一定数额,未影响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为初次发生的,财政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还有地方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清单内列明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实行轻微违法免罚。

  但文件的条文规范,毕竟不如公开政府采购相关指导性案例来得鲜活与“解渴”。已有地方在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之外,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典型投诉处理案件,就案件情形、处理依据、裁决结果等,形成了典型案例指导汇编,供所在地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类似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时借鉴参考,指导基层开展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这充分说明,继续拓展政府采购典型案例公开,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政府采购的柔性执法能否做到全国执法标准较为统一,也要依靠这些典型案例不断进行规范,求得统一。这也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可以进一步加强的着力点。

  异常行为信息可考虑对外公开

  公共资源平台所列举的交易异常行为信息也可考虑对外公开。这些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采购人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抽取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未按照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等。二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抽取专家、影响投标保证金及时退付等。三是供应商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不同供应商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码一致、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一致等。四是评审专家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等。

  目前,此类违规信息一般只在情节严重导致行政处罚时随行政处罚意见一并公示,而在其他情况下则鲜有公开。在当前已有规范性文件和各地实际做法中都有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的背景下,无论是从有关部门进行信用管理的角度,还是从保障政府采购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角度,都可以考虑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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